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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涉嫌盜版V O D系統商的行為嚴峻危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擾亂了社會公平競爭的環境。
全國V O D系統商多達上千家,且大多數V O D系統商非法使用的盜版曲庫中均含有非法復制作品數萬首,籠蓋了海內外數百家唱片企 業、數千名歌手的作品,因此,與傳統進行單件盜版復制的行為比擬較,V O D出產商侵犯版 權行為更輕易實施,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損害更為嚴峻。而且,在權利人或代表權利人的有關集體治理組織提出要求交納有關作品的復制使用費的事 態下,不規範經營的V O D出產商仍舊拒不交納,繼承實施侵犯版 權行為,這種行為危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擾亂了社會公平競爭的環境,嚴峻損害了著作權人利益。
《刑法》第貳百壹十柒條明確劃定,以營利為目的,沒有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錄像作品或錄音錄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峻情節的,處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幹題目的解釋壹》第伍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幹題目的解釋貳》(以下統稱“司法解釋”)第壹條之劃定,非法經營數額在伍萬元以上的,復制品數目合計在伍○○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貳百壹十柒條劃定的“有其他嚴峻情節”。
壹些涉嫌侵犯版 權盜版V O D系統商為了知足卡拉 OK營業的需要,在其非法復制的盜版曲庫中壹般都含有叁萬~伍萬首以上的作品。但這叁萬~伍萬首的音樂電視作品是存儲在壹個硬盤中的,和傳統的存儲壹○多首樂曲的光盤和錄像帶等載體有著顯著的不同。比 如V O D系統商非法復制伍○○個(存儲叁萬~伍萬首樂曲)硬盤才追究其刑事責任,顯然不公道,會使眾多的嚴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分子逃出法網為此,筆者以為,在分析V O D系統商的侵犯著作權行為是否屬於《刑法》和“司法解釋”劃定的“有其他嚴峻情節”時,應充分考慮到V O D曲庫的高科技、低本錢、高容量、高利潤的特點,造成侵犯權利人眾多、危害巨大、非法獲利巨豐的事實。考慮到存儲曲庫的硬盤和傳統的載體在存儲樂曲的數目方面有巨大的差異,筆者從侵犯樂曲的數目進行分析V O D系統商的刑事責任和理解“司法解釋”,將數字化曲庫作品的“首”換算成司法解釋的“張/份”是認定涉嫌侵犯版 權V O D系統商刑事責任的樞紐題目。在換算尺度上有叁種意見,壹是以作品的天然數目為計量尺度;貳是以張/份光盤含壹貳至壹陸首單曲為計量尺度;叁是以張/份光盤的存儲量為計量尺度。國家版權局在對雲南省版權局《對〈關於認定點 唱系統數字化復制影音音樂作品數目〉的回函》(國權辦〔貳○○柒〕陸玖號)中認定,“對平等數目作品的侵犯版 權盜版(復制發行,包括數字化)的行為,其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應低於復制發行(包括數字化)平等數目的侵犯版 權盜版復制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國家版權局對雲南省版權局復函中的意見,V O D系統商曲庫的侵犯版 權樂曲的數目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應低於平等數目的侵犯版 權復制品的法律責任,結合“司法解釋”的劃定,侵犯版 權V O D系統商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不應低於復制發行數萬件侵犯版 權盜版復制品應當承擔的責任,當 前V O D系統商的盜版復制行為已遠遠超出“司法解釋”劃定的伍○○張(件)和貳伍○○張(件)的門檻,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屬於《刑法》第貳百壹十柒條劃定的“有其他特別嚴峻情節”。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這些涉嫌侵犯版 權盜版的V O D系統商的行為其違法性顯而易見,社會危害性`很嚴峻,如不依法對其予以懲處,將影響我國音像著作權保護事業的順利開展及有序發展,進而影響我國文化社會的和諧同壹。 |